人民网呼和浩特6月18日电 (记者 张雪冬)6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组织召开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据发布会消息,《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5年5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新闻发布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副总队长张利清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经济等特点,已成为全区老百姓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日益凸显,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条例》的制定出台,三牛注册登陆是落实国家近几年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管理难点痛点、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
《条例》共分七章47条,系统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消防安全等各环节管理要求,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和安全头盔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销售未获认证产品。同时,严禁非法改装,包括拆除限速装置、拼装更改车架、更换影响安全的部件等行为。
《条例》确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制度,车辆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且登记和发放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安机关将采取增设服务点、推行“带牌销售”、开通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就近办理。
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需在3个月内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5年,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条例》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需年满16周岁,并规定通行规则,如: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遵守交通信号、礼让行人等。同时,禁止醉酒驾驶、逆向行驶、牵引攀扶、手持物品驾驶、驶入禁行区域等危险行为,并鼓励佩戴安全头盔,规范载人载物要求。
《条例》要求旗县级以上政府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换电设施纳入规划,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施划非机动车道。同时,明确禁止在建筑物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等区域停放或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条例》鼓励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并严禁随意丢弃废旧电池,要求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处置。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副总队长张利清表示,《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随着《条例》9月1日的正式施行以及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地,必将有效规范全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风险,为全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有序、便捷的出行环境,助力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建设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