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新规9月1日起执行 18个常见问题看过来

 新闻资讯     |      2025-08-16 10:28

  您当前的位置 :内蒙古新闻网新闻中心要闻本网原创

  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艾文涛)从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群众关心届时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属于哪一类、需不需要申领号牌、需不需要考取驾驶证、在什么车道骑行等诸多问题,8月15日,记者就相关事宜采访了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并且整理出最常见的18个问题。

  能。车辆类型为电动自行车的,只需要完成登记,并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就能上路骑行。如果被认定为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需要完成登记领取过渡期通行号牌后才可以上路骑行。需要提醒大家,过渡期通行号牌,过渡期为五年,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

  分三种类型,即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电池为能源,实现电驱动、电助力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按照车辆生产依据的标准不同,两轮电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新的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于9月1日生效,最高设计时速小于等于25公里每小时,电动机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瓦,使用铅酸电池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63千克,其他类型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千克。电驱动的车型可以不具备脚踏骑行装置。

  《条例》实施后,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电动车。购买时首先要询问商家车辆类型,要求商家明确告知车辆类型、安全驾驶常识和注意事项。其次,检查随车相关证书,电动自行车随车附带产品合格证、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随车附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最后,向商家索要发票,购买电动自行车开具普通发票,购买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首先要求商家明确告知车辆类型,其次要向商家索要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同时检查产品合格证是否有3C证书编号,整车质量、最高设计时速、输出功率等参数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证明。扫描合格证上二维码信息显示是否与合格证上的信息一致。合格证上车辆外观、整车编号、电机编号是否与车辆一致。

  如果购买的是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就近的车管所、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点或者能够实现带牌销售的门店申请登记。如果购买的是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需前往车管所办理机动车号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临时上道路通行,需要取得机动车临时号牌。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没有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影响登记上牌、不能骑行上路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如果购买的是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普通摩托车,不能取得机动车号牌,影响上道路通行的,除商家明确告知不能取得机动车号牌外,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电动自行车: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应当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通行。轻便摩托车和速度不符合要求的普通摩托车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有最低限度要求的道路以及禁摩道路。

  驾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取得过渡期通行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需要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需要持有D驾驶证。驾驶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需要持有D或E驾驶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需要持有D或E或F驾驶证。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前往车管所、三牛注册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点办理,近期购买的新车,手续齐全的也可前往具有带牌销售功能的销售门店办理。

  车辆类型属于电动自行车的,不强制购买任何保险。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财产损失险等保险。特别提示,这是鼓励,不是强制。车辆类型属于轻便摩托车或者普通摩托车,需要按照机动车相关管理规定强制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无影响。《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9月1日实施后,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也同时生效。现已在用的电动自行车,只要符合旧的国家强制标准,就为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现在到2025年11月30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旧标准或者新标准之一,就认为是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2025年12月1日之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只能符合新标准,才认为是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上三种情况均可以申请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驾驶时不需要驾驶证。

  许多博主或者公众号对《条例》进行了解读,但只是笼统地表述为电动车的相关规定。在此我们特别提示,电动车不是一个标准的规范性表述,电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普通摩托车。由于车辆类型的不同,适用法律法规也有所不同,我们在学习了解时一定要仔细甄别,避免引起误解。同时,我们也呼吁,在解读相关法律政策时,一定要说明适用车辆类型,以免误导群众。

  已经购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并取得号牌。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本条例施行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并取得号牌。

  不收费。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领取号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当场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齐全,经现场查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登记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不予登记的,需要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需要提交四项内容,一是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是购车凭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三是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是现场校验。《条例》施行后购买的新车办理登记必须提交以上材料。《条例》施行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发票合格证明可能丢失或损毁,为切实方便群众,我们也会制定容缺办理机制,要求所有人出具个人承诺书。

  不可以。无论《条例》施行前还是施行后取得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均不得个人之间买卖、转让,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次申领只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登记代办服务点,丢失或损毁的,只能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补换领,电动自行车不再使用的,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将电动自行车号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